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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電子煙回收作業
公布單位:學務處
自115年9月8日起至《菸害防制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回收全程不記名,無須提供任何個人資料,請有需要之民眾於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投遞,並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危險。
電子煙回收作業
最後異動時間:2026-09-17 上午 1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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