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主計總處 書函 地址:10065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2號 傳  真:(02)23803732 聯絡人:何永智  (02)23803976 電子郵件:alloha@dgbas.gov.tw 受文者:教育部會計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 速別:最速件 裝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 費一案,請參考說明辦理。 說明:近年來主計長信箱屢有機關反映以高鐵購票證明核銷經費 訂 之疑義,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搭乘 高鐵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又據高鐵 公司告以,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 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爰透由上開方式取 得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 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 線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 正本:各一級主計機構 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104/05/0615:47:20 第 1 頁 共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