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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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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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生成績抵免辦法

 

壹、本抵免辦法依據部頒「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貳、申請抵免學分學生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    轉科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入學新生
參、轉學(科)生應修滿本校應修總學分數,方准予畢業。
肆、為顧及學生權益,學生轉入年級時,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者,可以抵免。其抵免原則如下: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    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三、    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     原科目之學分數較本校多者,以本校的學分數登記。
〈二〉  原科目之學分數較本校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經由本校測驗成績達到及格標準以補足該科學分。
伍、轉學(科)生在轉學(科)考試科目及格者,轉入後得列為已修學分,但最多以八學分為限,應修而未修之科目,得在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陸、轉學(科)生在原科原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非本校轉入類科之修習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計算,惟可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本校各學期所開類似應選修學分總數為限。
柒、重考入學新生重讀生,其原已修習科目之學分得由本校酌情抵免。
捌、轉學(科)生有關學分抵免採計,應於轉入註冊時一併申請處理,其抵免科目學分之審核,除共同科目由教務處指派專人審查外,專業科目則分別由有關類科科主任或學程主任會同該科教師共同審查。
玖、轉學(科)生其科目學分之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成績表內。
壹拾、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