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中華民國81 年7月29 日
教育部(81)台參字第4166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
(原名稱: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雜費辦法)
中華民國88年8月17日
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98461號令
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
第 三 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第 四 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立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於註冊時提出軍眷補給證(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並填具申請印領表一份由校核定之。
其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第 六 條 私立學校所減免之數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前項補助金請領作業,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預算,私立中等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預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施辦法。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