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轉知115年5月13日公布之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為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最後異動時間:2026-05-23 下午 12:21:50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