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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事宜,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服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最後異動時間:2026-08-11 上午 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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