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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
公布單位:學務處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二、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
最後異動時間:2026-08-25 上午 1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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