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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核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定期性給付規定,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據上,依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釋略以,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除依該法第21條及第30條或該條例第23條及第31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即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外,不適用之。
最後異動時間:2026-01-01 下午 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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