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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事宜,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國教署轉教育部函略以,因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已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爰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最後異動時間:2026-01-12 下午 05: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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