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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相關事宜,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一、查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
二、基於合法合憲原則,且為使各機關作業一致, 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再配合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且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6-02-22 下午 06: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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