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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業經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 公布日期:2024-05-09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業經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55507號函轉教育部113年4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130044746號書函及銓敘部113年4月26日部退三字第1135691363號函辦理。
二、依考試院113年4月12日考臺銓二字第1130700025號函辦理。
三、查退撫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本部每5年檢討1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四、茲以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至112年間,內政部公布之全體國民簡易生命表及原住民簡易生命表為基準進行分析,以二者平均餘命之差距,尚無顯著變化。爰關於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經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議審議後,決議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