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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20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 公布日期:2021-09-15
主旨: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20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18012號函轉教育部110年9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2436號書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7日衛授家字第1100760001號函辦理。

二、配合疫情逐漸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110年7月14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於疫情警戒等級第三級(含)以下期間,輔導所轄社區型服務機構(單位)逐步恢復營運;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20日繼續維持第二級警戒,合先敘明。

三、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20日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期間(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20日),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以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二)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