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級公立學校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補助或交易」規管措施,請查照。
有關各級公立學校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補助或交易」規管措施,請查照。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亦即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從同一機關獲得之補助或交易,符合前開一定金額之規定時,則不在限制之列。違反者,依利衝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處以相應之罰鍰。
二、各校承辦小額補助或採購人員,如遇旨揭一定金額(係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以下補助或交易案件時,請於該補助核定或交易成立前,主動提供「各級公立學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一定金額以下補助或交易』告知事項」(如附件)予申請補助或交易對象審閱,並提醒若為利衝法上所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務必注意相關法令限制,俾免受罰,至該書面資料則無需繳回。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亦即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從同一機關獲得之補助或交易,符合前開一定金額之規定時,則不在限制之列。違反者,依利衝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處以相應之罰鍰。
二、各校承辦小額補助或採購人員,如遇旨揭一定金額(係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以下補助或交易案件時,請於該補助核定或交易成立前,主動提供「各級公立學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一定金額以下補助或交易』告知事項」(如附件)予申請補助或交易對象審閱,並提醒若為利衝法上所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務必注意相關法令限制,俾免受罰,至該書面資料則無需繳回。
最後異動時間:2025-08-23 下午 02: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