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專區

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丶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最後異動時間:2025-09-11 下午 0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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